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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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镇发〔2010〕12号)和中共丹阳市委、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丹发〔2010〕72号)规定,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拟定市技工学校发展的规划。 
 3、负责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4、拟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办法。 
 5、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企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创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和创业发展规划的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统一规范管理人力资源、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来坛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转业军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全面完成年度军转安置任务;负责转业军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七)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制定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和结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负责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参与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聘用等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政策及组织实施;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贯彻落实离退休政策。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常州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一)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宣传、培训、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管理工作;管理局属企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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