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人才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

人才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信用秩序和信息采集。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才行业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使用以及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人才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人才行业各领域工作的企业(或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信息管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人才行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信息管理由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人才行业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地址等有关信息,从业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学历、职称等信息。
  (二)经营信息是指人才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包括市场、管理、财务、设备、人员、质量、安全等各类信息。
  (三)优良信息是指人才行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信息是指人才行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未受到处罚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五)信用等级信息是指人才行业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包含社会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象、行业组织等渠道,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裁决、裁定等渠道,但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信息。
  第八条  人才行业各企业应按要求自主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应真实、合法。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并指导人才行业企业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

  第十条 信用信息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支持社会各界共享信用信息,开展行业信用监管,服务信用建设。
  第十一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由秘书处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有严重失信市场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执业人员,由秘书处定期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惩戒和督导作用。
  第十三条 使用者查询信用信息,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向秘书处申请查询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优良信息发布期限按受奖励级别确定,受国家级奖励的为5年,省部级奖励为3年;不良信息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保存5年,超过5年的进行删除。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人才行业市场主体信息发生新增、变更等情况时,须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人才行业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秘书处及时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披露遵循合法、审慎的原则,不准泄露企业和个人的商业秘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 基础数据库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实行有偿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在日常会员管理、资质评定、定期检查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询信用信息数据库记录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相关部门可依法查询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加大表彰和宣传,通过开展各类信用相关活动,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监督会员单位遵守,对违规失信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惩处。
  第二十三条 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约束人才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人才行业企业及个人应如实向秘书处提交有关资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信评办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职责,确保信用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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