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取

第三条  年度会费收取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200元/年;

(二)协会会员单位会费 2000元/年;

(三)协会理事/监事/监事长单位会费 10000元/年;

(四)协会副会长/会长单位会费50000元/年;

公办院校免收会费。会员单位确有实际困难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减免会费。

第四条  对新申请入会单位、新当选理事/监事/监事长单位、副会长/会长单位,根据以下情况收取会费:

(一)新申请入会单位

1.对于6月30日(含当日)前申请入会的单位,当年会费按照年度会费(1月1日-12月31日)标准收取。

2.对于7月1日(含当日)后申请入会的单位,当年会费按照年度会费标准的50%收取,并同时一次性收取下一个年度的年度会费。

(二)新当选理事/监事/监事长单位、副会长/会长单位

1.对于6月30日(含当日)前新当选理事/监事/监事长单位、副会长/会长单位,按新当选会员身份的年度会费标准收取,如果当选前已缴纳当年会费,则只需补交应缴会费的差额部分。

2.对于7月1日(含当日)后新当选理事/监事/监事长单位、副会长/会长单位,如果当选前已缴纳当年会费,则只需补交应缴会费50%的差额部分。

第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老会员单位,应于本年度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会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单位申请,协会同意,可最迟延至当年6月30日缴纳。

(二)新申请入会单位,应自申请获批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缴纳。

(三)新当选理事/监事/监事长单位、副会长/会长单位,应自正式当选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缴纳。

第六条  协会会费收取账户信息:开户名: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账号:0200 0076 0920 1049 276。

协会收到会费后,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的处理

(一)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新申请入会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两年内(含当年)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三)新当选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监事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理事/监事会。

第八条  对于因违反本协会章程、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而被调整会员身份或不再具有会员身份的单位,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会费。

第九条  协会官网上定期公布新增会员单位名单、退会单位名单。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可用于以下工作和活动:

(一)制作和寄发会员牌证;

(二)编印和寄发刊物、资料;

(三)中英文网站和自媒体运营;

(四)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行业大会,研讨会、交流会以及其他会议活动;

(五)行业统计和市场调研;

(六)行业行为规范监督和行业自律宣传;

(七)开展公益性的行业工作和捐赠社会慈善事业;

(八)参加我国和境外国家地区政府相关机构、行业协会等会议和活动;

(九)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十)协会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部负责办理会费收取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审批会费支出。

第十三条  协会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目,编制会费年度预算,严格会费支出审批,把有限的经费用在为会员服务上。

第四章 会费监管

第十四条  每年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五条  每年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年检。

第十六条  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的监督。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5月19日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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