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有关精神,实施海淀区人才聚集和培育计划(简称“海英计划”),着重支持一批高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养一批青年英才,打造一支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实现“以事业聚人才,以人才促产业”,保持和提升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促进核心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和项目均指海淀区重点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海淀区其他优势产业领域的人才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在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标准及支持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具有潜力成长为国际或国内行业领军型企业的企业创始人或创业团队。具体为符合以下(一)至(三)条件者或符合(四)、(五)条件之一者:
  (一)企业原则上成立三年以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二)创始人和创业团队基本稳定,并且是企业的主要股东。
  (三)创办企业已获得500万(含)以上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入选“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海聚工程”创业类人才或“高聚工程”创业未来之星的人才,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五)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创始人(目前仍然在任),企业原则上成立三年以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领军人才是指从事前沿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拥有国际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人才。具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的人员;承担“973”、“86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及产业化项目(原则上立项五年以内)的项目核心团队成员;项目由人才所在企业作为课题承担单位,或在海淀区实施转化和产业化。
  (二)入选“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海聚工程”工作类人才、“高聚工程”战略科学家、科技创新人才,或为入选“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核心团队成员,企业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三)其他经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统称“领军人才”)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围绕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活动并取得突破的领军人才,根据创新成就、区域贡献等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连续实施三年。对于领军人才创办的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优先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二)为在京无自有住房的领军人才每月提供2000元房租补贴,连续补贴三年。优先安排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
  (三)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领军人才提供代办服务。
  (四)在领军人才的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按《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
  (五)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租用方面,按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在海淀区推广和应用。
  第三章 青年英才标准及支持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英才包括目前在海淀区企业工作,具有坚实的知识基础,强烈的创新创业热情,并在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管理人才或研发人才。具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入选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人才。
  (二)获得国家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后”称号的博士后。
  (三)入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新星计划”的人才。
  (四)入选北京市“海聚工程”青年项目的人才。
  (五)经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同等高级职务的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每年不超过50名。
  第九条 青年英才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青年英才创办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创业资金。对于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二)创办企业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租用方面,按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
  (三)对围绕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活动并取得突破的青年英才,根据创新成就、区域贡献等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15万元,连续实施三年。
  (四)为在京无自有住房的青年人才每月提供10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实施三年。优先安排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
  第四章 人才引进及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条 鼓励企业围绕海淀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组织国内外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取得重要成果的,可对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做好海淀区人才吸引服务平台。
  (一)建立中关村核心区产业人才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定期面向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开展以高端人才为主的各类人才需求征集,并与国际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在全球定向寻访高端人才。
  (二)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平台引进、培育和推荐创新创业人才,每成功推荐或引进一名“千人计划”人才,奖励该机构10万元,每成功推荐或引进一名“海聚工程”、“高聚工程”人才,奖励该机构5万元。
  (三)加大海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青年人才引进力度,按照企业引进博士后数量、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成效和博士后工作成绩,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给予补贴和奖励;同时对国家和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相应支持资金进行配套。
  (四)搭建企业招聘服务平台,组织企业联合面向高校等开展人才招聘活动,对于活动费用给予补贴,单次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五)支持重点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对区级以上政府予以配套的基地给予运营经费支持,最多支持五年。
  第十二条 对入住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的人才,给予一
  定的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完善海淀区人才交流平台,开展海淀区人才宣传工作,建立明确的人才宣传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一)由海淀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面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定期组织交流活动,促进政产学研高层次人才交流互动。
  (二)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技中介机构为海淀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服务,成立人才俱乐部并开展活动,尤其是国际高端交流、培训活动。对成功举办活动的机构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牵头依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认定工作,备选人员名单报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认定。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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